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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9年10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征信管理条例》的三点建议

 

  ■孙瑞灼(福建)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信”为征集信用信息的简称。据央行统计,截至去年底,央行征信中心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收录自然人6.4亿人。

  征信问题涉及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已深刻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一个公民和法律工作者,在《征信管理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际,我谨提以下三点建议供参考。

  一是征信管理需改变“单方记录”的现状。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仍停留在“单方记录”阶段,只由征信机构单方形成,而缺乏公众参与。在现实中,不少人被银行或者电信企业、社保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但很多时候有关部门并没有予以提醒,而当事人对此更是浑然不知。这种明显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征信系统,很难让人信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83.9%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事实上,在很多国家,如果一个人的非信用行为即将被列入黑名单,一般会有两到三次通知,以确认相关信息是否真实。因此,《征信管理条例》有必要对征信机构的通知、确认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

  二是要规范征信采集的范围。近年来,随着我国征信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越来越多的信息被纳入征信范畴,导致个人征信系统变成了一个“筐”。如逾期缴纳水、电、煤、气费以及超生、酒后驾车等,这些都可能构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其实,这其中的一部分已经超出了征信应有的范畴,成为征信系统不能承受之重。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损害征信系统本身的公信力,导致征信作用降低。试想,当征信系统里大部分的人都有信用“污点”时,征信系统还有威慑力吗?因此我建议,《征信管理条例》应明确哪些信息可以纳入,哪些不可以纳入,以免有些部门老打征信系统的主意。

  三是要建立信用“污点”消除制度。莎士比亚说过:“最好的好人,都是犯过错误的过来人。”一个人即使犯了罪,受过处罚后,在法律面前还是一视同仁,何况是个人征信呢?显然,一个人在信用上的一次污点不能相伴其一生,否则,不仅有失制度的人性化和合理性,也影响制度本身实施的效果。因此,在个人征信上,有必要建立信用“污点”消除制度,一个人有了信用“污点”后,如果他牢记教训、改正错误,在一定时间内不再有失信记录,那么不妨把原来的信用“污点”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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