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没有完结的诽谤案。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村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在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其中6人被不同程度加刑。被告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其中的6名村民表示,拒绝接受不明不白的赔偿。
“因言获罪”的底线
正在退化
■杨 涛(江西)
太阳底下无新鲜事,在权力没有受到有效制约、司法沦为权力附庸的地方,“因言获罪”的诽谤罪时时都会发生,公众对此已经有些“审丑疲劳”。但沁阳诽谤案的“看点”在于,它昭示着“因言获罪”的底线正在退化,公民的批评权、举报权正接受着严峻考验。
有关利用诽谤罪名来打击报复批评者、举报者的案例,我们耳熟能详的有好些,比如谡山诽谤案、西丰进京抓记者案、王帅诽谤案等。这几起所谓的诽谤案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将本属于自诉的诽谤案,以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由,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此外,所谓的诽谤对象要么是县委书记(谡山诽谤案和西丰进京抓记者案),要么是当地政府(王帅诽谤案)——这似乎是情理之中的事,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俨然是一方诸侯,借助司法权力来打击报复批评者、举报者在所难免。
不过,在曹县诽谤案中,我们居然看到,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的名誉也成了“国家利益”,此案也被当作公诉案件。从县委书记的名誉被认为是“国家利益”,到镇党委书记的名誉被当作“国家利益”,我们看到“因言获罪”的底线正在退化。在沁阳诽谤案中,我们又无奈地看到,仅仅因为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8名村民就被当地司法机关以诽谤罪治罪,也就是说,村支书的名誉也被当作“国家利益”。这意味着,“因言获罪”的底线从县委书记退化到镇党委书记,再进一步退化到村支书,但凡有点权力的官员哪怕是村官,也可能借诽谤罪来打击报复批评者、举报者。
“因言获罪”的底线正在退化,这充分说明,只要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没有被关进笼子里,公民的批评、举报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就会遭到侵犯。而且,权利退一尺,权力就会进一丈,最后,“因言获罪”将无底线可言。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胡良平(湖北)
沁阳诽谤案被“否定”了,当然,这是在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下才出现的峰回路转。于是,公诉机关申请撤诉了。对此,按程序来说,相关方面应先作无罪释放的判决,并对之前的错误判决予以撤销。同时,因之前的错误判决导致几名村民被羁押(最长的500多天,最短的200多天),应当下达“赔偿决定书”,然后兑现赔偿。
然而,几名村民并没有看到此案的定性文书,对赔偿之事更是稀里糊涂。钱固然很重要,但讨个明确的“说法”更重要,就像秋菊打官司。看来,有关方面并没有按程序处理好该案,他们为了尽早息事宁人,为了遵从省委督察组“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以防止新的不稳定因素发生”的指示,于是大刀阔斧地“简化”程序而直接跳到最后一步——执行国家赔偿。
更可怕的是,案子虽已撤诉,几名被告却只是处于一种“取保候审”的状态,严格来讲仍然是“戴罪之身”。也就是说,该案仍有“卷土重来”的可能。按说,案件既然要撤销,被告就应该被无罪释放,而不存在什么“取保候审”,这是个法律常识问题。依我看,如果说之前的错判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那么如今的纠错同样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别以为农民不懂法
■张西流(湖北)
总有那么一些人,甚至包括一些公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习惯于认为农民不懂法,想抓就抓,想判就判,即使抓错了判错了,赔几个钱就了事。然而,河南沁阳的几名村民用不屈不挠的实际行动证明:农民并不都是法盲。
毋庸置疑,相对而言,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但是,这绝对不能成为公权机关执法犯法、任意宰割农民的理由。几名村民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也许在举报形式上操作不当,但动辄就以诽谤罪论处,显然是公权把法律抛在一边,执法者在施展个人权威。
在省委督察组的干预下,当地权力机关终于停止了错误的表演。原以为花几个钱就可以“买错”,岂料受屈的几名村民决不接受这个不明不白的“国家赔偿”——既然公权机关承认错了,那就要给我们一个清白的说法:错在哪些?为什么要犯错?犯错者该受何种处罚?
这无疑给当地公权机关出了一道难题。解开这道难道,会有一些见不得人的东西浮出水面,比如有没有官官相护、钱权交易?不然,当地公、检、法等公权机关怎么会为检举村支书这件芝麻小事去犯错误呢?
此案告诫公权机关,别以为农民都是法盲,在普法教育不断深入的今天,再想用非法手段忽悠农民,显然是行不通了。
你还好意思提党性
■周士君(河南)
负责处理这起诽谤案的沁阳市某名官员对记者说:“我们沁阳没有办过国家赔偿,目前我还不了解国家赔偿的正规手续。”他表示:“我以党性保证公正处理这件事!”
动辄以党性担保,并非这名官员的发明。几年前,天津发生“法官殴打律师事件”,当事法官王某同样信誓旦旦地说:“我是党支部书记,我的党龄有28年,我可以以我的党性保证我没有打人。”后来事实却证明他确实打人了。
何谓党性?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书中指出:“共产党员的党性,就是无产者阶级性最高而集中的表现,就是无产者的最高表现,就是无产阶级利益最高而集中的表现。”如此严肃而神圣的个性品质,是共产党人终身孜孜以求也未必能达到的一种政治境界和终极目标,可如今一些人仿佛觉得自己的纯正党性与生俱来,抑或真的早已达标。要知道,一名党员的党性纯不纯,是否达标,既与其党龄长短无关,更与其官帽大小无涉。
就沁阳诽谤案而言,诽谤案属自诉案件,何需劳驾当地检察机关公诉?此为不合法;一审后村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竟然追加处罚,令“上诉不加刑”的法治原则完全落空,此为违法。如此执法犯法,不都是在这名官员的领导之下搞出来的荒唐和不公吗?那时你的党性何在?为何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呢?如今,面对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你突然间想到了党性,要以党性担保公正,如此廉价的担保能蒙混过关吗?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从来都不相信任何廉价的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