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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陪护违规致孩子受伤 游乐场是否要担责?

  

  ■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童 法

  

  本报讯 家长在儿童游乐园陪同孩子玩耍时,导致孩子使用场所内游乐设施受伤,究竟谁该负责?近日,桐乡法院审结了一起家长陪护进入蹦床致男童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

  刘女士带儿子小睿到某游乐场玩乐,小睿在蹦床区玩耍时被同在该区域的李先生弹起,两人发生碰撞导致小睿受伤。送医治疗后,小睿被诊断为右侧胫骨骨折。

  事后,刘女士将李先生和游乐场经营者告上法院,她认为李先生作为成年人进入儿童游乐场玩耍,致其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乐场经营者没有及时制止成年人玩儿童娱乐设施,对场内儿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先生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各方对小睿受伤事实及各项赔偿项目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平台购买记录和现场监控显示,李先生购买单人畅玩券和家长陪护券各一张,系陪同其子进入该游乐场所,后其进入蹦床区活动,其间,未有工作人员上前提醒和制止。

  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为,从陪护券的含义及李先生另行购买的畅玩券的价格差,李先生应当明知其进入游乐场系作为家长陪护,且从现场监控可以发现事发的蹦床区域及现场周围活动者均为未成年人,故其进入蹦床活动并致小睿受伤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游乐场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该场所工作人员对持陪护券进入蹦床活动的李先生未及时予以提醒制止,故应对李先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原告15000余元,场所经营者承担3000余元的补充责任。

  法官提醒,家长作为陪护人,应当严格遵守场所相关规定,切勿违规操作,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游乐场对在场所内玩耍的未成年人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应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在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亦需承担侵权责任。

2025-03-03 4 4 嘉兴日报 content_239274.html 1 3 家长陪护违规致孩子受伤 游乐场是否要担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