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沈 婷 通讯员 沈 晏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获悉,自本月24日起,我市已调整本市公积金提取政策,涵盖了优化本市户籍缴存人封存提取和优化提前部分还贷提取两个方面。
在优化本市户籍缴存人封存提取方面,本市户籍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在优化提前部分还贷提取方面,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时,可自由选择将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或商业部分。
“本次调整,统一了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缴存人的提取条件,简化了政策分类,便于管理和执行,调整后的政策也能够更及时地为失业或未重新就业的缴存人提供资金支持,有效缓解其经济压力。”市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调整后,对于缴存人,特别是首套房贷款的缴存人而言,商业贷款部分的利率通常高于公积金贷款部分,允许其优先偿还利率较高的贷款,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他们的利息支出,减轻还款压力。
不少市民对相关政策还有疑问,记者进行了政策解读整理:
问:本市户籍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取公积金,除需封存满半年外,还需符合其他条件吗?
答:需要。缴存人及其配偶名下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需要优先偿还贷款。
问: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组合贷款或商转公的商业贷款部分,在提取频次和额度上有什么规定?
答:提前部分还贷的,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且按不超过提取区间内提前部分偿还商业贷款本息且不超过还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除外)。提前结清的,结清商业部分贷款本息后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提前结清金额且不超过结清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除外)。
问:缴存人名下同时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和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偿还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答:不可以。缴存人或配偶名下同时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和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余额需要优先偿还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待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方可偿还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若市民还有相关疑问,可拨打热线0573-12345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