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翔
近年来,发生在酒店民宿、出租屋、洗浴中心等场所的偷拍事件屡见不鲜,引发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强烈关注。全国政协委员许礼进就此建言,加强源头治理,规范摄像、录音设备的生产与流通,实现全流程可追溯。他同时建议,将偷拍隐私的行为单独入罪,增设独立的“侵犯公民隐私罪”或“偷窥罪”,完善个人隐私保护体系。
酒店客房的插座里藏着窥伺的镜头,出租屋的路由器被改装成偷拍设备,个人隐私被明码标价,在境内外平台流转牟利……当隐私沦为商品,安全感便成了奢侈品,肆无忌惮的偷拍侵蚀着每个人的隐私边界。许礼进委员的建言,让这一民生痛点再次成为公共话题。翻看网友留言,对增设“偷窥罪”的建议好评如潮。这或许说明,公众苦偷拍久矣,要让偷拍者付出沉重代价,增设罪名看上去是最直接有力的手段。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偷拍行为,当前并非“无法可依”。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拘留或罚款。若偷拍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罪名。只不过,偷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受害者往往浑然不觉,即便事后发现,取证也极其困难。对偷拍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因此略显不足。
从这个角度看,增设“偷窥罪”有望将部分隐私犯罪转为公诉案件,减轻受害者举证负担,鼓励更多人站出来维权。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增设罪名就是治理偷拍的“万能钥匙”。一方面,偷拍行为有轻重之分,性质可能截然不同,如果一律定罪,难免混淆违法与犯罪的边界,导致刑罚适用范围过宽,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增设新罪,也并不能解决取证难的问题。
许礼进委员建言的最大价值,或许不在于具体建议本身,而在于它聚焦民生痛点,推动全社会关注,进而倒逼有关方面补齐短板。要让偷拍者付出更大代价,这一点毋庸置疑,具体路径既包括加强源头治理,也包括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至于是否需要增设罪名,可以进一步探讨。即便不增设罪名,也要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多次或对多人采用偷拍、偷录、监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要明确不同情节的处罚标准,增强法律威慑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