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公告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12月25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运行,统筹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推动产生业主委员会,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一)首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

  “(三)业主委员会因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能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住宅物业保修责任的范围、期限、具体方式应当载入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和物业买卖合同。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单位解散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尚在保修期内的住宅物业保修责任的承接作出安排,纳入清算报告,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清算、造成业主权益损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相关主体提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请求。”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按照规定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管理共有收益。”

  将第三款修改为:“共有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以下支出: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三)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津贴;

  “(四)审计费用;

  “(五)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6-04-11 (2025年12月25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4 4 嘉兴日报 content_283920.html 1 3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