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未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向谁主张?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杨某个人经营着一家主营建筑材料销售的商行。2025年7月,许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入职该商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年10月,杨某以“许某不融入团队,影响工作环境”为由,要求许某主动离职。许某离职后,认为该商行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国庆假期期间的加班工资未结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时,涉事商行已在2025年11月底完成注销登记,仲裁委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许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入职后,其工作安排、日常考勤均接受该商行管理,按时完成商行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该商行亦按月向许某支付工资、提成等劳动报酬。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许某入职后,商行超过1个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此外,该商行未向许某支付国庆假期加班工资,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事商行已办理注销登记,相关责任该如何承担?承办法官于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该商行系杨某个人经营,因此杨某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涉案用工相关的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支付许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7000元,以及2025年10月1日至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9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