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消费不满意,我上网差评!可是,网络差评也有可能踩法律“红线”!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发布“差评”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刘某是一家健身房的店长兼健身教练。某日,他在某点评网站上发现一条以女性口吻发布的“差评”,直指其本人。这条评论内容包含“下头男”“故意揩油”“猥亵”等带有明显人身攻击性质的表述,让他委屈又气愤。
经核实,刘某惊讶地发现,那条“差评”的账号注册人竟是年过六旬的老汉王某,而王某压根就不是他的学员。刘某认为该评论侵犯了其名誉权,随即报警,希望王某撤回该评论,但王某置之不理。随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撤销评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王某辩称,涉案账号是由多名店员共用,因此自己并非适格被告;同时,涉案评论的内容和风格与本人情况明显不符,故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调查查明,王某系涉案评论所对应手机号码的实名使用者,且刘某已完成对侵权人身份认定的初步举证。既然王某号称是他人用了自己的手机发表涉案评论,那么他就应当承担起举证责任,并披露实际侵权人的相关信息,但他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据此,法院认为王某系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网络用户依法享有评论与批评的权利,有权在网络平台发表意见,但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王某实名注册的点评账户针对刘某发表的相关言论,无现场监控等确切证据来证实,且该评论明显超出对他人品性评价的正常限度,足以导致刘某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