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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定金后反悔想加价耍赖?

法官提醒,定金并非随意可退的“试用品”

  ■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朱玲霞

  

  本报讯 付了定金后觉得价格吃亏,便以自己“没看清报价”、对方“未亲自到场”为由反悔,要求返还定金,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近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茅台酒买卖定金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反悔诉求,给交易中随意毁约、试图违约加价的行为敲响了法治警钟。

  王某与李某常年有酒类交易往来。今年1月31日,王某看到李某在微信群发布茅台酒回收信息,开价1650元/瓶,便想起自己手中有8瓶2024年的茅台酒,随即联系李某商议出售事宜。

  双方沟通中,李某提出1650元/瓶的报价对2024年款茅台酒偏高,经协商,二人最终确定以1550元/瓶的价格成交。为促成交易,王某主动向李某支付500元定金,约定当晚完成交货付款。

  可定金支付后,王某却心生悔意,认为自己每瓶少卖100元,8瓶共计损失800元,越想越觉得吃亏。随后他以“看错回收价格”为由,要求李某按1650元/瓶收购,或是全额退还定金,遭到李某拒绝。李某表示,双方已协商确定成交价,王某也支付了定金,交易应当按约定履行。

  当晚,王某前往李某店铺交易,李某因身体不适无法到场,便提前安排店员代为收货,并告知王某将通过线上方式结清货款。但王某执意要求李某本人当面交易,拒绝向店员交付酒水,最终导致交易未能完成。

  因定金索要无果,2月5日,王某将李某诉至海宁法院,主张李某未按约定到场交易构成违约,要求判令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本案争议焦点为定金合同效力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本案中,案涉茅台酒交易总价款为12400元,王某支付的500元定金,远低于法定20%上限,定金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指出,定金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买卖合同核心义务履行,即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货款,而非担保“本人亲自到场交易”等非核心履约细节。

  本案中,双方已通过微信就酒水数量、成交价格达成一致合意,定金合同依法成立。王某支付定金后擅自要求加价,遭拒后又以“需本人当面交易”为由拒绝交货,本身已违背契约精神;且王某实际抵达交易地点时,已比约定时间晚15分钟,李某因病委托店员代收、线上付款的方案,并未改变合同核心义务,也不影响交易正常完成,符合日常交易惯例。王某拒不接受合理履约方案,拒绝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据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违约方王某无权主张返还定金。

  法官提醒,定金并非随意可退的“试用品”,一旦交付,双方均受合同约束,法律设立定金制度,正是为了维护交易诚信、遏制随意反悔行为。本案中,王某交付定金后,因自身觉得“吃亏”擅自加价,加价不成又以非核心履约理由拒绝交货,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未采纳其“对方未亲自到场”的抗辩理由,也明确了非核心履约细节,不能成为违约方逃避责任的借口。

  法官在此提醒,民事交易活动中,诚信是契约履行的基石。交易双方务必提前明确货物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核心条款,审慎支付定金。定金交付后,不得因自身原因单方毁约、临时加价,或以不合理理由拒绝履约,否则将承担定金损失等不利后果。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约履行,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提出合理替代方案,从源头避免合同纠纷。

  

2026-04-20 法官提醒,定金并非随意可退的“试用品” 4 4 嘉兴日报 content_284753.html 1 3 付定金后反悔想加价耍赖?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