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戴瑞雪 通讯员 秀 舟
本报讯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8起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商业秘密刑事、民事、行政保护等方面。其中,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成功入选,该案严厉打击了通过“内外勾结”获取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显示,权利人浙江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CT滑环是CT设备的核心部件,其核心技术是某无线传输技术。该公司采取了签订保密条款、组织保密培训、设置系统权限、制定保密管理制度等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李某于2019年5月入职权利人公司从事研发工作,于2022年5月起担任质检部门测试经理,2023年上半年准备离职。2023年初,夏某某、祁某某、耿某某3人商议成立公司生产CT滑环,遂多次联系李某并要求其携带权利人CT滑环相关技术资料入职,诱使李某违反保密要求,将相关图纸等技术资料私自拷贝至U盘带走。2023年7月,李某从权利人公司离职并携带技术资料入职夏某某、祁某某、耿某某3人筹备中的公司后,将上述图纸等技术资料披露给技术人员。
经鉴定,涉案CT滑环相关图纸及参数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从李某处扣押的U盘内图纸具有同一性。经评估,涉案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156万余元。
经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夏某某、祁某某、耿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涉秘点金额、职务收入等情况,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典型的“内外勾结”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外部人员主导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诱使权利人内部人员获取、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两者共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在侵权行为未造成权利人直接利润损失、且行业内缺乏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先例的情况下,可使用“收益法”科学评估涉案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以此作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
案件的办理准确认定了各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严厉打击了离职员工以不正当方式攫取他人创新成果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企业原始创新的有力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