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党报热线

恶意抹黑造差评,名誉侵权难逃责

  ■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南 轩

  

  网络是把双刃剑,既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让信息能够更快速地传递;也充斥着各种不理性的元素,由此引发的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

  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网络诈骗等网络违法违规活动渐渐走入大众视线、渗透进百姓生活。刘某是一家健身房的店长,同时兼任健身教练。最近,他在某知名点评网站上,发现一条以女性视角发布的负面评价,评论中出现“下头男”“故意揩油”“猥亵”等极具人身攻击性的词语,且所有指责均直接指向刘某本人。

  经多方核实,刘某意外发现,发布该差评的账号实名注册人是年过六旬的王某,而王某从未在刘某所在的健身房报名学习,并非其学员。刘某随即向警方报警,要求王某删除该不实评论,却遭到王某无视。刘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撤销评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

  庭审过程中,王某提出抗辩,认为涉案点评账号并非本人实际使用,绑定该账号的手机为工作公用手机,由多名店员共同操作,因此自己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涉案评论的内容、语言风格与自身情况完全不符,因此拒绝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南湖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王某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2.若王某主体适格,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通过出具协查函、调查令等法定方式,查明王某系涉案评论对应手机号码的实名登记人,刘某已完成侵权人身份认定的初步举证义务。王某主张评论系他人使用其手机发布,理应承担举证责任,并向法院披露实际侵权人的相关信息,但王某始终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其抗辩主张,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纳,依法认定王某为本案适格被告。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非法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王某实名注册账号发布的针对刘某的负面言论,无任何现场监控、实际体验等证据佐证,其所称刘某存在不当行为的内容完全缺乏事实依据。该言论已远超对他人品行的正常评价范畴,直接导致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需依法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王某已按期履行道歉、赔偿等全部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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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名誉权纠纷在侵权表现形式、举证责任、审理逻辑等方面,与传统名誉权纠纷存在明显差异,司法审理需重点围绕主体资格审查、言论性质界定等维度展开。

  一、主体资格审查

  司法实践中,网络名誉权纠纷主体资格的认定,核心在于判断网络言论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直接关联。

  若网络言论明确提及特定主体的姓名、昵称、艺名、网名等专属身份信息,或虽未直接指明对象,但结合言论内容、场景等信息,足以让第三方精准对应到具体自然人或主体,即可认定该言论指向特定主体,原告具备适格诉讼主体资格。

  若被告系涉案言论的撰写者、发布者、恶意转发者,或是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网络平台提供者,即可认定其与涉案侵权言论存在关联,被告主体适格。

  司法实践中,大量网络侵权言论以匿名形式发布,若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侵权基本事实,法院可责令涉案账号注册人提供实名认证信息;若被告拒不提供,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调取相关证据,确定侵权主体身份。

  二、网络言论的性质界定

  网络用户依法享有评论、监督与合理批评的权利,可在网络平台发表个人观点,允许带有一定主观情绪,但所有言论均需以客观事实为基础,遵守真实性、合理性原则,不得逾越法律与道德边界。

  一旦言论包含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或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就超出了正常评论的合理范围,构成恶意差评,将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以下四方面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1.用词是否具有侮辱性:若言论使用侮辱性、诽谤性文字、图片等内容,直接对他人人格进行攻击,即可认定构成名誉权侵害。

  2.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评论人未进行基本事实核查,发布严重失实的言论,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证明评论真实性,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双方是否存在实际关联:评论人与被评论方无任何消费、服务关联,却发布针对性差评,大概率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评价嫌疑;若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离职员工、同业竞争者等),出于报复、泄愤等动机发布不实评价,也会被认定为恶意侵权。

  4.侵权影响是否严重:结合评论的浏览量、点赞量、转发量、追评内容等传播数据,综合判断是否造成被侵权方社会评价降低;传播范围越广、负面追评越多,侵权后果越严重。

  三、消费者如何正确行使评价权

  消费者享有合法评价权,但维权需坚守法律底线,做到客观理性、依法有据,避免维权变侵权,具体可遵循以下三点:

  1.留存证据再评价:发布评价前,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消费证据,确保时间、地点、服务人员、消费金额等信息完整,同时保存好与商家的沟通记录,避免因举证不能引发纠纷。

  2.删帖无法免除责任:网络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侵权事实即已形成,法院会结合评论点击量、转发量、商家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判定侵权后果,即便事后删除评论,也无法否定侵权事实,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3.选择理性维权途径:遭遇商家欺诈、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时,可优先向消费者协会、12315平台投诉举报;若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再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既非情绪宣泄之所,亦非法外之地。每一位用户都应对自身言论负责——这既是法律底线,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与此同时,商家也应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重视每一条反馈,做到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只有消费者敢于且乐于发声,市场才能持续向好;只有商家虚心听取并迅速改进,差评才能变为改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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