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4月14日,浙江省高院启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现场发布《2025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南湖区法院一案例入选。
这是一起网络微短剧侵犯著作权案。2024年10月起,朱某丹、汪某婷经共谋,分别负责技术开发、财务、广告推广投放等业务,招募经营团队,将影视短剧上传至自行开发的“Live Shorts”“Drama Funs”等App,供注册用户付费点播观看。经比对,上述App中有65部影视短剧(共计4900余集)为嘉兴九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余影视短剧则无法查明作者国籍、发表情况及权属信息。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通过提供嘉兴九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65部短剧的点播服务,非法收取费用共计39万余元。
南湖区检察院指控朱某丹、汪某婷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5年10月20日向南湖区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法官黄嘉琳介绍,该案实施过程发生于境外,但被告人及被害人均在境内,对于此类跨境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我国法院依法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而在案涉作品涉及国内外多个主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在严格审查作品著作权归属及可保护性的基础上,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和情节,依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经审理,南湖区法院认为朱某丹、汪某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65部4900余集,非法经营数额39万余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25年11月7日,南湖区法院判决朱某丹、汪某婷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各19万元。
网络微短剧“出海”是我国文化软实力提升的体现,也是文化“走出去”的活跃力量。一个尊重版权、规则明晰、执法严格的法治环境,是文化产业链在国际市场立足壮大、赢得尊重的基础保障。本案的判决有力惩处了跨境提供盗版视听作品的犯罪行为,为护航微短剧“出海”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