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评论

住宅改“网约房”的权利边界

  ■何传新

  

  “我自己的房子,难道还不能自己做主?”浙江宁波一名房主的疑问,引发了不少人的共鸣。原来,小张在宁波市江北区购置了一套住宅,房屋交付后,他就将房屋作为“网约房”,通过多个网络平台进行日租。没想到,此举引发了小区其他居民不满,同楼邻居以无证开设民宿、存在噪声扰民等问题为由,将小张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小张败诉,要求其恢复住宅用途。

  小张出租自己的房子,难道不是正当权利吗?初看新闻,很多人都这样想。就此而言,法院的判决恰恰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课,不仅纠正了很多人的错误认知,而且划清了住宅改“网约房”的权利边界。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网约房”(指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按日或小时结算费用的新型住宿业态)应运而生,这是市场供需匹配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但问题在于:当住宅从“长期稳定居住空间”变成“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经营性住宿场所”,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带来的外部影响也完全不同。

  同样是房屋出租,普通长租是把房屋的居住权转让给固定承租人,租客入住后和其他业主一样,过着长期稳定的生活,并不会增加小区的公共负担,也不会打破原有的居住秩序。而“网约房”不同,它面向不特定的流动人群,每天都有新的租客拖着行李箱进出电梯,深夜搬运行李的噪声、迎来送往的喧闹,都会直接干扰周边邻居的正常休息。何况,频繁流动的陌生人员,会带来或大或小的治安隐患。这就是说,房主把住宅改“网约房”,收益全归了自己,风险和成本却全部分摊给了邻居,这样的买卖,情理上就站不住脚。

  而在法律层面,相关边界早已划定。住宅改“网约房”,面向不特定人群提供住宿服务,其性质相当于酒店或民宿,属于“住改商”。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这里的“一致同意”,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一票否决”——只要有一户利害关系业主明确反对,房主就不能擅自改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房主败诉,就是因为小张既没有取得邻居的同意,也没有完成合规的经营备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自由从来都不是无拘无束。你有处置自己房产的权利,但没有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权利;你有通过房产获取收益的权利,但没有把公共安全置于风险之中的权利。换个角度想想,如果你家对门天天换陌生人,你每天都要担心陌生人员进出带来的安全问题,天天被深夜的噪声打扰,你还会认同“我的房子我做主”的说法吗?换位思考一下,道理其实一点就通。

2026-06-04 4 4 嘉兴日报 content_289453.html 1 3 住宅改“网约房”的权利边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