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同款产品,在不同店铺里却用着同样的详情图展示,这在电商平台并不少见。但这类商品详情图是否受法律保护?同业者直接使用是否构成违法?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使用商品详情图引起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某文化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了一家雨伞店铺,创作了多组雨伞商品配图,详情图内包含“黑胶环扣伞便捷开挂”“八大核心 强性能好伞”“设计与质量 双重保障”等文字内容,并将上述配图用于商品链接,作为商品主图和详情图。
但不久后,该公司就发现一家商贸公司开设的雨伞网店使用了与其高度相似的图片,文字内容也几乎一致。这家文化公司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随即固定证据并提起诉讼。
“这些图片很多商铺都用到的,算不上独创,怎么能算我侵权呢?”庭审中,商贸公司辩称,文化公司创作的图片不具备“独创性”,而且自己的雨伞拥有独立注册商标,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根本不会构成“仿冒混淆”,因此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文化公司创作的雨伞电商图包含多处细节设计,具有一定艺术美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而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使用了与文化公司创作的作品构图、布景、色彩等均高度近似的网页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这样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文化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文化公司还在其店铺使用的商品链接页面中,对文字描述及产品图片等信息材料进行了独特选材与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因此,商贸公司的行为同时侵害了涉案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