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银发族”再就业路上的维权难题将迎来制度性破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日前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
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都将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础条件,养老、医疗、工伤等劳动权益与劳动关系高度绑定。而超龄劳动者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按照劳务关系定性处理,被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之外。也因此,很多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处于边缘、模糊地带,很容易遭遇权利义务不明、劳动强度过大、欠薪、随意加班或调岗乃至辞退、工伤拒赔等问题,在维权过程中也会面临重重困境。
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逐年加重,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超龄劳动者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他们在保安、家政、保洁、道路养护等岗位上坚守,亦有不少技术骨干、业内专家退休后依然发挥余热,既实现了个人价值,也给社会作出了贡献。在此背景下,五部门出台专门规章,给超龄劳动者提供适老化权益保障,是对社会呼声和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对护航超龄劳动者安心就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规的一个突出亮点,是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劳动关系不再是劳动保障的前提,而是基于劳动事实,确立了对超龄劳动者直接保护的原则。新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并划出了劳动报酬的底线。新规确定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针对超龄劳动者已享受或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情形,分别给出了待遇保障方式,明确了继续缴费的办法和责任主体。如此,就建立了一套“类劳动关系”的权益保障机制,解决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核心问题。
超龄劳动者年龄大,体力、精力不如年轻人,对此,新规有明显考量——无论是“用人单位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还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这些都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的特殊关怀和保护。
新规还明确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救济路径,让他们知道哪些事由哪个部门管、该如何维权。上述这些规定,扫除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键障碍,有助于化解难点、堵点,既体现了务实态度,也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的充分尊重和关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