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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图”省事“移花接木”盗图,这也是侵权!

  ■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童 法

  

  本报讯 产品包装不仅是商品的“颜值外衣”,更是承载品牌创意与知识产权的核心载体。可偏偏有经销商利用合作渠道便利动起了“歪心思”,擅自将合作厂家的产品包装主图盗用至自家产品上,妄图“搭便车”攫取不当利益。

  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以司法判决严厉叫停此类失信侵权行为,为品牌知识产权筑牢保护屏障。

  涉案《干锅笋尖》摄影作品,是甲公司旗下爆款“功夫笋尖”罐装产品的专属包装主图,甲公司依法享有该作品完整著作权。被告相某身为甲公司区域授权经销商,本应恪守合作约定——案涉产品相关知识产权全部归属甲公司,相某严禁在同一渠道销售同类竞争产品。

  然而在合作期间,相某却背弃商业诚信与合同约定。2024年11月,其私自委托乙公司生产同款“功夫笋尖”袋装产品,还将从甲公司获取的《干锅笋尖》摄影作品核心内容,直接盗用至侵权产品包装之上。随后,相某将这批仿冒产品批发给本地某食品商行流向市场,为掩盖侵权行径,他全程借用朋友方某的微信账号沟通业务、收取货款,手段十分隐蔽。

  2025年3月,甲公司在市场中发现这批侵权仿品,自家正品“功夫笋尖”罐装产品销量因此大幅下滑,品牌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甲公司随即固定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相某、方某、乙公司及某食品商行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同时申请对恶意侵权的相某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干锅笋尖》摄影作品具备独立独创性,甲公司著作权受法律严格保护。相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用于竞品包装,直接侵犯甲公司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乙公司违规生产实施侵权复制行为,某食品商行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发行;方某为相某侵权提供账号、资金结算等关键协助,四人均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相某作为合作经销商,明知作品权归属仍蓄意盗用,主观恶意极大。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挤占正品市场份额,造成甲公司销量显著下跌,侵权情节恶劣,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经查实,相某违法所得达2万元,法院结合其主观过错、侵权手段、损害后果及维权合理开支,依法按1.5倍标准判处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相某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5000元,其余三被告在各自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针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依法判处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权利使用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兼具补偿损失、惩戒恶意、震慑违法、激励创新的多重作用,核心就是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本案中,经销商利用合作便利“盗图”仿品,既突破商业道德底线,又触碰法律红线,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侵权、坚决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态度。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尤其是存在经销、代理等合作关系的经营者,务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禁擅自使用、复制合作中获取的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企业在合作签约时,应明确细化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范围、违约责任等条款,加强日常经营风险防控。若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要第一时间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共同守护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营商环境。

2026-03-10 4 4 嘉兴日报 content_280231.html 1 3 经销商“图”省事“移花接木”盗图,这也是侵权! /enpproperty-->